新*策!新口径!总局又发布了一项公告,并对6项企业所得税*策操作执行口径进行了最新明确。即日起,这是最新的执行口径、最新最全税率表和预缴申报表变化,建议收藏!01企业预缴申报变了!7月大征期必须搞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又颠覆性的重新发布了新的预缴申报表,从年1季度就开始执行,7月申报二季度所得税是我们第二次用这个格式的申报表。这次变化就更大了,都不是修订了,直接就是重新发布。主要变化就是下图,直接取消了两张表,剩余的表格也进行了优化。值得高兴的是,表格是朝着简单化再修改,而不是越来越复杂了,这可真是会计人的福音。简化预缴申报表,这个是税务总局春风便民行动定下的调子。除了简化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我们看到今年春风便民行动还有很多申报相关的事项要完成,总体来说关键字眼都是:精简、减少、整合、简化!这真是一个令人愉悦的好消息。我们看这个沿革时间轴,自从年发布版预缴申报表以来,基本每年都在修改,今年这个更是重大调整,文件都是写的发布,而不是修订。所以新申报表发布后,我们所谓的版的申报表就自动退位了。那新版预缴申报表A表到底每张表哪里变化了?其实,变化后的表格只剩下3张了,如下:如果一般企业如果不是总分汇总纳税,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就只填一张表(这真是太好了)。A表(主表)原表格新表格1、我们看到,“预缴方式”、“企业类型”这两个项目取消了(删减)。其实这两个栏次我们之前填报也发现,基本是灰色不可选择的,都是自动从征管信息中带出来,你企业是什么预缴方式、是什么类型,之前就登记时候就定了,可能也正是这种原因,所以取消这个栏次。2、增加了附报事项名称(整合)。这里按照填表说明的意思对应的是原来A表的附列资料,因为这个表取消了嘛,所以这里的信息填写就转移到主表了。不过这个信息填写是一个统计信息,也是不影响预缴税款计算的。原表格新表格3、这部分的改变主要还是体现两个字,整合!因为原来的两个优惠表格,A\A都取消了,所以其相应的信息就直接汇总在主表来填写。具体而言就是直接挂在相应栏次下方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今后如*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当然新表格也取消了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纳税栏次,这个*策是短期*策,已经到期,所以取消了栏次。原表格新表格4、总分机构的填写没有变化5、(删除)“附报信息”栏次6、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以前这部分放在A里面,没有现在的计算清晰。现在这样设置,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原表格新表格这个表格说白了,就是采取了分类填报,不像之前把所有*策都列举上。分类填报有个好处,那就是今后*策调整,比如又新增一个一次性扣除的行业,那么表格样式可以不用更改,只需要修改目录枚举,然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即可。以上就是本次新预缴申报表A表的变化,当然,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你的申报表没有变化。02最新最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表03重磅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六、关于企业取得*府财*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府财*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府财*支付,如财*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本公告适用于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6月22日04新*解读看看官方口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6项企业所得税*策操作执行口径。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就该公告具体内容解读如下: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年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策及其管理规定日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企业所得税*策及管理体系。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明确部分税收*策执行口径问题,将其作为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其中6个问题进行明确。二、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扣除?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些纳税人以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活动,有的还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对此,本公告规定,上述费用凡统一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处理;未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但上述费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三、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对于债券购买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转股权,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四、对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要求?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策,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税务总局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五、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查账征税、核定征税等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提高,有些核定征税企业逐步改为查账征税。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六、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七、企业取得*府财*支付款项,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为规范企业取得财*补贴等*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府财*资金,如财*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策执行,本公告适用于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